罚则与申诉
第一条 受助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纪律处分及通报批评者。
3.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证明者。
4.违规使用受助资金,个人生活铺张浪费,受助资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者。
5.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受助人,因各种原因退学的新生,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取消资助资格学生获得的学费资助资金。
6.违反国家、省、学院等部门发布的其他条例。
第二条 参评个人对各项资助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意见,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被取消资助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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