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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助义务
 受助义务
【字体: 】【日期:2016/4/20】【作者/来源:学生工作处 】【阅读:5次】【关 闭
 

 受助义务

第一条  受助学生应秉持“诚信、感恩”承诺,获得省级以上(含)资助金的学生,学年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50个小时;获得院级以下(含)资助金的学生,年度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30个小时;或在学年内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一次以上。

学生公益活动的经历由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组织认定,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因个人健康原因无法参与公益活动或无偿献血的,需由本人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如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数量未达标,将取消下一学年资助评选资格。

第二条  公益活动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保证学生安全和维护学生权益的前提下组织进行的,并利用个人时间、精力、技能、资源,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和他人的行为。活动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社会治安、帮助他人、社会援助及学院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其他公益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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