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
第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在符合资助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2.持有户籍所在地街道、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等);
3.如符合以上参评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学院当年下达指标时,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测评成绩相同时,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
4.符合国家规定及省助学中心、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可按需要划分2-3档,具体补助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属二级学院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证明材料。
(二)学校评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评审当年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并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