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
第一条 申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的学生应在第八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为广东省生源考入我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
2.持有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3.提交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4.持有户籍所在地街道、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等);
5.符合省助学中心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三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新生,在同一学年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含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新生注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学生自愿向所属二级学院递交新生资助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证明材料。
(二)学校评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进行认定,评审当年拟获得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的学生名单,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并将新生资助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