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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字体: 】【日期:2016/4/20】【作者/来源:学生工作处 】【阅读:11次】【关 闭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大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资助对象应符合教育部、财政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且已在学院按规定办理相关认定手续。

(二)专款专用。资助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文件和捐助部门要求,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私分。

(三)公开透明。资助工作确保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评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有效、足额发放给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在校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评审工作。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专职副书记、专项工作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资助项目设置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资助项目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家助学金

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

(二)学院设立的资助项目

1.学院助学金

2.学费减免

3.临时困难补助

4.新疆籍学生伙食补贴

(三)捐赠助学金

第七条  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学生采用以下方式发放补贴:

1.银行批量转账

2.校园一卡通批量充值

3.实物赠予

4.其他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助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居民身份证。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近一学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符合教育部、财政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消费行为,已录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据库。

5.道德品质优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与学院公益活动,自强不息、积极回馈社会,感恩意识强。

7.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且没有受到学籍管理警告及以上处分。

8.诚实守信,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供真实可靠证明材料,无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第八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有学生证 (或入学通知书)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2.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并作为共同贷款人承担法律责任);

3.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含学费及住宿费);

4.持有户籍所在地街道、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下岗、受灾、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等);

5.承诺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准时归还贷款;

6.符合国家规定及省助学中心、国家开发银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已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一般为9月下旬)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广东省助学中心、国开行共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审批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公示后,签署意见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汇总后报广东省助学中心。贷款审批与发放结果以省助学中心及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审批公布名单为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省财政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学生未能签章确认的,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相关书面通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1日。

第十五条  参加专升本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需在毕业前30日凭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省财政继续贴息。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提供虚假贷款材料,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并追究骗贷人有关法律责任。

2.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国开行广东省分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借款学生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时,其未还贷款合同副本及个人诚信档案存入借款学生个人档案,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借款学生同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认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填写按时还款承诺书,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足额还款,借款学生应保证本人支付宝账户有足够余额可供划扣。有条件提前还款的学生,可于每月1-10日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每月21日0时前将还款金额存入本人支付宝账号(每年11月为年度结算月,系统暂停受理任何还款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助学中心及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条款,采取以下措施:

1.实时将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寄送律师函等法律文书。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在第八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2.持有户籍所在地街道、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等);

3.如符合以上参评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学院当年下达指标时,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测评成绩相同时,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

4.符合国家规定及省助学中心、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可按需要划分2-3档,具体补助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属二级学院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证明材料。

(二)学校评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评审当年拟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并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七章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的学生应在第八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为广东省生源考入我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

2.持有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3.提交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4.持有户籍所在地街道、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等);

5.符合省助学中心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新生,在同一学年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含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新生注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学生自愿向所属二级学院递交新生资助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证明材料。

(二)学校评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进行认定,评审当年拟获得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的学生名单,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并将新生资助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八章  学院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申请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应在第八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持有户籍所在地街道、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等);

3.如符合以上参评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学院当年下达指标时,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测评成绩相同时,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

4.符合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助学金的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属二级学院递交学院助学金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证明材料。

(二)学校评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评审当年拟获得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并将学院助学金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章  学费减免

第三十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在第八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亡,确无经济来源;

2.烈士子女;

3.身患重病(符合国家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正在医治,造成家庭经济贫困,无法解决在校期间学费者;

4.优抚家庭子女;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极其微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学费者。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原件。符合第1、2、4项条件的学生,申请学费减免,须提供家庭住址所在地村(社区)及街(乡镇)、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符合第3项条件的学生,应提供本人病历、诊断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减免一次学费。每学年全院减免学费名额不超过该学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的1%。

第三十二条  减免额度及标准

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分为两个等级,分别为全额减免学费、部分减免学费。

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可按以下等级减免:

全额减免:符合上述减免学费条件中第三十七条第1、2、3项条件者,全额减免学费;

部分减免:符合上述减免学费条件中第三十七条第4、5项条件者,减免部分学费。

第三十三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和减免,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于每年9月份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将本学院申请减免学费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初步确定减免学费名单及减免等级,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因暂时困难,能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的;

2.能通过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活动和困难补助等其它途径解决自身困难的。

 

第十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或临时经济困难,经核实学校予以临时困难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个别因重疾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里经济无力负担的学生,可以酌情给予2000元(含)以下补助。

2.因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学生,可以酌情给予1000元(含)以下补助。

3.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筹集到学生本人最低生活标准费用的新生,可以酌情给予500元(含)以下一卡通伙食补助及生活用品实物补助。

4.因病或意外(由于本人责任)而造成死亡的,可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或详细载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经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章  新疆籍学生伙食补贴

第三十七条  申请新疆籍学生伙食补贴的学生应在第八条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3.符合学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新疆籍学生伙食补贴的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1500元,分两学期发放。

第三十九条  新疆籍学生伙食补贴的申请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学生向所属二级学院递交新疆籍学生伙食补贴书面申请。

(二)学校评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当年拟获得新疆籍学生伙食补贴的学生名单,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并将新疆籍学生伙食补贴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二章  学院捐赠助学金

第四十条  学院捐赠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资助金额、学生类别及资助人数由捐赠者及学校双方协商确立。

第四十一条  申请捐赠助学金的学生应在第八条的基础上,符合捐赠者提出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章  受助义务

第四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秉持“诚信、感恩”承诺,获得省级以上(含)资助金的学生,学年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50个小时;获得院级以下(含)资助金的学生,年度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应不少于30个小时;或在学年内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一次以上。

学生公益活动的经历由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组织认定,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因个人健康原因无法参与公益活动或无偿献血的,需由本人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如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数量未达标,将取消下一学年资助评选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益活动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保证学生安全和维护学生权益的前提下组织进行的,并利用个人时间、精力、技能、资源,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和他人的行为。活动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社会治安、帮助他人、社会援助及学院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其他公益活动等。

 

第十四章  罚则与申诉

第四十四条  受助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纪律处分及通报批评者。

3.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证明者。

4.违规使用受助资金,个人生活铺张浪费,受助资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者。

5.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受助人,因各种原因退学的新生,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取消资助资格学生获得的学费资助资金。

6.违反国家、省、学院等部门发布的其他条例。

第四十五条  参评个人对各项资助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意见,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被取消资助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的资助遵循从高到低的原则,依次给予高额度助学金到低额度助学金。

第四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助学金,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6000元。

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依据本规定制定的各项资助评选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资助评选开始前向本院学生公布,并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二级学院制定的评选实施细则或有关制度与本规定及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细则相抵触的,应予以修改,并报送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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