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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日期:2016/4/20】【作者/来源:学生工作处 】【阅读:9次】【关 闭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推行“奖、助、贷、勤、减、免”等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为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大专在校学生。

二、认定等级和参照标准

参照国家最新农村贫困线家庭人均年纯收入2300元(广东3144元)和广东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人均纯收入325元/月的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称“特困生”)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及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50元,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

2、父母双方或有一方常年患重病,需长期治疗,而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

5、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6、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7、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以下称“贫困生”)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5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300元的,确定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稳定收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5、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致使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以下称“一般困难生”)

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62元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25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400元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基本费用的,但不符合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结合《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认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四)上述“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1、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导致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急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3、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三、认定工作原则和组织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实行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评定机制。

(一)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副书记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专项工作负责人担任秘书。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查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

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专项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分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为成员。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呈报工作。

(三)班级评议小组

各班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学生党团员代表为成员,小组成员7—9人。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推荐工作。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认定结果作为本学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项目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认定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照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的标准,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认定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只提交《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认定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认定表》,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避免以简单投票等不科学的方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讨论、提出本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并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

(三)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名单,并公示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工作小组应认真核实情况,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根据核实的实际情况给予确定。公示期满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汇总本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认定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库,并编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格,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查,确定全校的认定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库,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

(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解除。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学生通过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实现自我脱贫,可向所在二级学院书面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库,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及时将退库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对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实现自我脱贫的自强自立优秀典型给予表彰宣传。

五、注意事项

(一)学生工作处每年9月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经调查属实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学生家长。

1、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明者。

2、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有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

3、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其他说明

1、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学校对学生实施资助的主要依据,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2、如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困难学生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补报认定,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对家庭经济学生档案信息库中的学生或困难等级进行调整、上报及跟进相应的资助工作。

3、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认定表》等材料原件由各二级学院按年度汇总后上交学生工作处存档备用。

4、学院学生奖助学金信息服务网上线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与现有书面流程一致。

六、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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